山西崇德广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灵石县**施工队与山西崇德广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9民初679号
原告:灵石县***工队,住所地灵石县翠峰镇翠峰村17楼后。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红,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崇德广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彩虹街西段138号康馨苑B区2号楼2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吕韶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灵石县***工队与被告山西崇德广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灵石县***工队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石县***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5.0元,减半收取9312.5元,由原告灵石县***工队负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贺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