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4年10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支付其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48009.49元及以后利息(以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2.由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予以受理立案。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保险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363元、保险现金价值10483.74元,本院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666.74元,收取执行费3680元,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2个、冻结互联网银行账户2个;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8个、互联网银行账户2个;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个、互联网银行账户2个,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上述财产如需要续冻结,请于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4.本院曾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使用限制消费措施。
6.上述调查情况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和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304执1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锁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贺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