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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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财保13号
申请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徐亚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骁伟。

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账号×××内的存款120万元。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账号×××内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利新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