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2308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检头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2T。
法定代表人:许冬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贻峰,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MA4W9K410E。
法定代表人:徐晓钿,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91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11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绍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