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节点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6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查俭,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节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节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原告本案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再收取,应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