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华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博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财保64号
申请人:***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沿河路(南站钢材物流城4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94189633。
法定代表人彭小红。
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513号东宸林海小区A2栋3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NQMQ2B。
法定代表人江高。
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倚信路10号12栋6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6HTTRW48。
负责人王坤学。
申请人***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四分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6×××48账户上存款521787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521787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143011003000000006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持相关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四分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6×××48账户上存款521787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129元,由申请人***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向志武
审 判 员  杨宏勇
审 判 员  向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冉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