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研瑞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523号
原告:江西研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孝祥、王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高。
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洧。
原告江西研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江西研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研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研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