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北湖区分公司、湖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415号 申请人: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美芝。 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北湖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娟。 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江高。 申请人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北湖区分公司、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北湖区分公司、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消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北湖区分公司、湖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