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法定代表人:栗红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顿,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816690643。
法定代表人:李菊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3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16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20日,本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无记录。
2022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顿律师,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宣威市裕升火腿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再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顿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本金126,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1,790元、执行费1,79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