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法定代表人栗红斌。
委托代理人王顿,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仁和村笔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84616291P。
法定代表人薛庆红。
关于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月27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镇雄县笔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记录。
2022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进行调查了解,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27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顿律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再次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王顿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设备款104,000元及利息(以未付金额10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2,180元、申请执行费1,46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新
审 判 员  何晓路
审 判 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