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法定代表人:栗红斌。
委托代理人:王顿,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执行(2020)湘028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0)湘0281民初387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执行员 颜 璇
书记员 喻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