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414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200号新世纪花苑玉龙座502室。
负责人:**。
被告: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
法定代表人:粟红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澳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