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222民初255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溪,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春,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通许县。系该公司通许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通许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住所地通许县北开发区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626596601。
负责人:宋金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春,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生,住通许县城关镇行政路**。身份证号4102221976********。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住郑,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楼****证号410203197201291536。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公司)、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溪,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春、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5442.99元及利息(以55442.9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人民贷款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019年期间,原告在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承接平安网及双向双改线路的铺设。2020年1月13日,经与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协商后签订付款计划,按照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期间向原告归还剩余金额80442.99元,但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25000元不再予以支付。现仍剩余55442.99元工程款未与原告结算,原告就该款不断向二被告催要,均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令如诉。
被告河南广播公司辩称,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在经营管理上是收支两条线的。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的收入上缴到被告河南广播公司,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的支出由被告河南广播公司支付,财务收、支全部是省公司统管,应该由省公司来承担款项给付责任。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是事实,没有异议。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利息不予承担。
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辩称,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在经营管理上是收支两条线的。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的收入上缴到被告河南广播公司,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的支出由被告河南广播公司支付,财务收、支全部是省公司统管,应该由省公司来承担款项给付责任。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数额是事实,没有异议。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利息不予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播公司的分公司。2020年1月13日,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付款计划,载明: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遗留工程的工程欠款事宜确定如下,一、截止至2020年1月13日欠款总金额170442.99元;二、还款计划,1.2020年1月春节前归还90000元,2.2020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期间归还80442.99元;三、在上述还款过程中,乙方应按照甲方工程管理要求,积极配合甲方完善竣工、验收和材料领用手续,同时按照税务要求开具发票,并补齐以前拖欠的发票。截至目前,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5442.99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诉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付款计划及法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下欠原告***工程款55442.99元的事实有付款计划予以佐证,且被告河南广播公司、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亦认可,予以认定。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广播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河南广播公司应对被告河南广播通许分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55442.99元,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5442.99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07元,减半收取593.04元,保全费574.43元,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瑾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