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1民初2251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和平东路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KBPB2K。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