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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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2403号
原告: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17号(1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4381391P。
法定代表人:方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3XC0LU70。
责任人:***。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雷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