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4民初5544号
原告: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北路与光武路交叉口向北4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12616284U。
法定代表人:金合,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确认送达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镇平县察院下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89LR5H。
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播电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债务155,0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塑料制品生产厂商,2016年以前,原告一直给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视屏广播电视公司”)供货。2016年12月,视屏广播电视公司整合入股河南广播电视公司。后河南广播电视公司、视屏广播电视公司和镇平县电影电视局达成协议,为解决视屏广播电视公司拖欠原告债务问题,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与原告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协议约定:截至2018年7月25日,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债务总额为197,734元,优惠后总金额为185,021元;还款分三次付清,第一次还款为2018年8月15日,还款3万元;第二次还款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还款金额为75,021元;第三次还款为2019年12月31日前,还款金额为8万元。但是被告只履行了第一次还款义务,对于剩余款项一直未能按时支付,经原告多次协商催要,仍未能清偿债务。因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应由河南广播电视公司承担。特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2018年8月12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债务清偿协议》一份、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达成的债务清偿方案及被告已支付3万元。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18年8月,原告***公司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一份,内容:债务清偿协议甲方: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乙方: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联系人:***一、根据2016年12月19日甲方总公司与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镇平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总公司已接收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乙方的债务。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总公司接收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情况,由甲方向乙方偿还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乙方的债务。为妥善解决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整合入股甲方总公司后遗留所欠乙方债务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债务清偿方案1.1甲、乙双方经核实并一致确认,截至2018年7月25日,甲方应向乙方偿还接收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总额为197734.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整)。1.2优惠后总金额为185021.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零贰拾壹元整)。1.3还款方法为分三次付清该款项。第一次还款,甲方应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向乙方偿还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第二次还款,甲方应在2019年4月30日之前,向乙方偿还75021.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零贰拾壹元整)。第三次还款,甲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乙方偿还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2、款项支付2.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收款收据。2.2甲方于收到款项收据后按照本协议1.2条分期付款约定将清偿款项付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户名: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南阳市人民路支行账号:4100********。3、承诺于保证3.1甲乙双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清偿方案作为甲乙双方、甲方总公司与乙方、乙方与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应付账款债务的最终解决方案。3.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清偿款项后,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情况下要求甲方、甲方总公司或镇平县视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协议所述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4、附则4.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4.3甲乙双方确认以传真方式签署本合同,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壹份,报甲方总公司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签字:***(签名)日期:2018.8.13乙方: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字:***(签名)日期:2018年.8.12。
上述协议签订后,2018年8月15日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3万元。余款155,021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承认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且经本院审查,欠款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依照以上规定,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镇平分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可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公司予以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付欠款155,021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二被告应付而未付欠款,引发纠纷,故应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南阳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款155,0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0.21元,由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易声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