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25民初3196号
原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要求对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为1707********,开户行平顶山郏县支行及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控到的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名下可控财产(银行账户、支付宝等)在226791.4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号为1065119192023007××××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做担保。
本院认为,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平顶山郏县支行的银行账户为1707********及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反馈的可控制银行账户(包含网络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在226791.4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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