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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927民初1924号 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住所地:台前县。 。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前分公司“广电宽带-无线覆盖”外购设备和集成服务项目。2018年12月21日,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送达HNZB【2018】N515号中标通知书一份,载明成交内容为成交金额301万元及合同签订信息。2019年1月29日,由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作为甲方,由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190102号台前县广电扶贫公共wifi覆盖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为“广电宽带-无线覆盖”项目,包括网络设备采购和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二、合同金额,结算方式,期限及税票:合同总金额为301万元整,结算方式为银行电汇或转账,结算期限:甲方于第一批42个村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有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初验完成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壹佰伍拾万零伍仟元整(RMB:1505000元);甲方在所有126个村庄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有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初验完成后15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5%既人民币壹伯叁拾伍万肆任伍佢元整(RMB:1354500元);质保金:质保金为项目金额的5%既拾伍万零伍佰元整(RMB:150500元),在126个村庄的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由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验收完成并稳定运行一年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税票:由甲方及时通知乙方开票。三、在设备安装调试完工后10天内,甲方应对工程质量尽量验收,如果甲方在20天内未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即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四、违约责任;甲方延付货款,应按每逾期壹天按延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合同附件1载明设备清单及价格,光缆、网线和电源线及耗材及价格,施工费及价格,以及总计301万元。附件2为保修政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在原告多次催要之下,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原告银行转账付款10万元,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286485元发票,但后期被告未再付款。施工完成后,原告移交被告验收,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方出具任何形式的验收报告,以逃避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1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291万元的事实依据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计算方式。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交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一份、台前县广电扶贫公共WIFI覆盖项目合同书一份、中国某某银行贷记通知单一份、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电话录音一份、手机录屏三份、微信截图一页,照片一页等证据拟证明案涉工程经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并提交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原告10万元工程款,剩余291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等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前分公司“广电宽带-无线覆盖”外购设备和集成服务项目。2018年12月21日,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送达HNZB【2018】N515号中标通知书一份,载明成交内容为成交金额301万元及合同签订信息。2019年1月29日,原告郑州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签订编号为20190102号的台前县广电扶贫公共wifi覆盖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标的为“广电宽带-无线覆盖”项目,包括网络设备采购和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合同总金额为301万元,其中合同第六条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要求甲方付款(包括货款和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赔偿款、维修款等其他款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出具往来账款确认单或应收账款确认函,陈述款项依据、金额及付款时间。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7日内将异议理由回复给乙方。甲方若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7日内没有书面回复的,或者在书面回复中只表明异议态度,不陈述异议理由的,或者无法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佐证异议理由的,乙方的该等通知将成为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唯一的和终结性的证据。在2019年11月20日,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剩余291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在2019年年底提请验收,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是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一份、台前县广电扶贫公共WIFI覆盖项目合同书一份、中国某某银行贷记通知单一份、河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电话录音一份、手机录屏三份、微信截图一页,照片一页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291万元工程款,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台前县广电扶贫公共WIFI覆盖项目合同书》及附件证实合同总价款为301万元,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合法有效。现工程已经竣工并提交验收,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自认收到10万元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291万元工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台前县广电扶贫公共WIFI覆盖项目合同书》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延付货款,应按每预期壹天按延付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过高,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原告提交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在2019年年底提交验收,利息应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期付款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29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实际付清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台前分公司、河南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缴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