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325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970400X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0325民初2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3060000元及2017年12月底前利息19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3年3月28日、2023年6月25日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现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余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
三、2023年6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线索。
2023年5月18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五、2023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60000元及2017年12月底前利息194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60000元及2017年12月底前利息19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