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22民初1339号
原告:广安市枣山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站前大道1号万贯法国风情街3幢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4WXED1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广安市枣山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枣山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枣山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