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645号
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15层1522。
法定代表人陆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漫,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琮玮,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研发办公楼10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3806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出具担保书,愿意为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13838068.8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3806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