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645号之二
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15层1522。
法定代表人陆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琮玮,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漫,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研发办公楼10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28元,减半收取524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7414元,由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