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76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15层1522。
法定代表人陆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琮玮,北京市京师(延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漫,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66号研发办公楼10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湘0104民初76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大学城支行8001××××1019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7319××××0808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岳麓区支行5872××××4452账户、交通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4314××××9827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山县支行2034××××0156账户、光大银行长沙麓谷支行5620××××3821账户,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湘AG××**中联牌、湘A4××**五菱牌、湘A4××**长城牌、湘A0××**大众汽车牌、湘AG××**中联牌、湘AG××**中联牌、湘AG××**中联牌、湘AG××**中联牌、湘AL××**程力魏牌、湘A0××**大众汽车牌、湘AG××**中联牌、湘A4××**长城牌、湘A0××**奥迪牌、湘AG9x**牌汽车交易手续。申请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大学城支行8001××××1019账户、招商银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7319××××0808账户、中国银行长沙市岳麓区支行5872××××4452账户、交通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4314××××9827账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山县支行2034××××0156账户、光大银行长沙麓谷支行5620××××3821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斯水灵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大学城支行8001××××1019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支行7319××××0808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长沙市岳麓区支行5872××××4452账户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4314××××9827账户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山县支行2034××××0156账户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北控威保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长沙麓谷支行5620××××382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胜眉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