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浩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068号
原告:**,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宇倩,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元,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浩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桑梓社区万泰国际广场东栋1516号。
法定代表人:叶旭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长沙市浩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军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钰
代理书记员李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