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56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子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
法定代表人龙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子任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8月7日向长沙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0年8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浩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4690.94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1404690.9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俊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苏舸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林焱
书记员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