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

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624号
申请执行人: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万**。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65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20419.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或查封被执行人***相当于320419.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谢 丹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