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

原告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侯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汇克涂料(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