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鹤壁市湛滨区。
申请执行人:赵少鹏,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赵亚鹏,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赵少华,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汝州市。
被执行人:石艳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郏县。
被执行人:河南祥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少鹏、赵亚鹏、赵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艳涛、河南祥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艳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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