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4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鹤壁市湛滨区。
申请执行人:赵少鹏,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赵亚鹏,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赵少华,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汝州市。
被执行人:石艳涛,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郏县。
被执行人:河南祥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少鹏、赵亚鹏、赵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艳涛、河南祥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艳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写出了结案证明,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艳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旭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