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民初626号
申请人: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石化产业集聚区华北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3X8TXA7P。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华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75418732。
法定代表人:耿文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申请人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菲皓
(附: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号:50×××16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东风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