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6民初626号之二
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石化产业集聚区华北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MA3X8TXA7P。
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媛,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华尔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975418732。
法定代表人:耿文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超,男,1981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
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天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46.5元(已减半),保全费3120元,共计7666.5元,由原告河南执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菲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