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1民初3504号
原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
被告:福建省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霞浦县松城街道南洋新村东区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30岁,汉族,住霞浦县松城街道南洋新村东区78号。
原告许**与被告福建省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昱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