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3民初1331号
原告:顺河区顺和装饰材料批发行。经营场所:开封市顺河区东家乡鲁屯村三队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43CCY1F。
经营者:***。
被告: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河区顺和装饰材料批发行诉被告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河区顺和装饰材料批发行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顺河区顺和装饰材料批发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区顺和装饰材料批发行撤回对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区顺和装饰材料批发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