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168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安平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农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07MA43KXTW23。
经营者:***。
被申请人: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PFRO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安平租赁站诉被告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豫0311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安平租赁站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高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