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诉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4628号
原告: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