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阜阳民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1919号
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白衣桥社区岭东巷49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8599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州十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875256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阳民生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城南新区三清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000MJA52524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阜阳民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