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5978号
原告:安徽鸿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阜阳市经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阜阳市开发区。
法人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鸿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经典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鸿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