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0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州十五路88号阜阳申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厂户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48752561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阳市正基首府小区A3二单元10楼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7985999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恒隆门窗有限公司与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3日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5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0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司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