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阜阳民生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2民初88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恒隆门窗有限公司、阜阳民生医院、安徽省盈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远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