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

(2022)浙05民辖终65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滨湖村奕阜自然村96号。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民初2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其与***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承诺书》相关条款而引发的追偿权诉讼,属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该工伤事故发生地为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也长期在宁波市鄞州区生活工作,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真相且便利三方及证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案涉合同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住所地为浙江省长兴县,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帅
审判员李天蔚
审判员朱芸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郭子腾
书记员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