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

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236号
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潜洛村工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GQHD0U。
法定代表人:张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18号103室J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13630767T。
法定代表人:朱勇。
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0516.64元。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州林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516.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5元,由宜兴市东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