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02民初2206号
原告天津市铭浩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鑫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铭浩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市鑫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铭浩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天津市铭浩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