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4834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骑士经济开发区(华菲饭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商丘新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产、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8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