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镇江广源恒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2072号
申请人镇江广源恒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苏1191财保1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担保人张秋娣名下的位于镇江市的一套房屋。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秋娣名下的位于镇江市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涌
法官助理 武凡 书 记 员 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