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413民初7256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常州市金坛区圣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苏0413民初72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已缴纳270000元保证金到本院执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本案中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繁旭
书记员 王利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