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103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诉被告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051部队负担。
审判员 郁莺
书记员 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