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广源恒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50号 申请人:镇江广源恒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亿都家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珽,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010,汉族,住镇江市。 被申请人:***,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019,汉族,住镇江市。 申请人镇江广源恒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珽、***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相应的保全措施。担保人***以其名下的位于镇江市苗家湾路8号裕隆**3幢605室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珽、***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位于镇江市苗家湾路8号裕隆**3幢605室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