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11民初219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5879723B,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14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五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