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28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2日生,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理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受理执行标的为873719.84.00元,执行费11137.00元。
执行期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向本院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核对账款,明确双方债权相互抵销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13964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777元,扣缴执行费后,依法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金钱给付义务为由,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