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656号
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小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82272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宜昌路16号2号楼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EKB12A.
法定代表人:张轶,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8264X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款项人民币4315816.00元;2、判令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83744.00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6日);3、判令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6199560.00元。4、判令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涉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岛黑钻公馆项目墙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市北区宜昌路16号黑钻公馆灰改工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内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青岛黑钻公馆顶复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市北区宜昌路16号1-5#楼顶跃户型加板改扩建工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内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被告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滥用其作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据《民法典》第509条、577条,《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基于两个法律关系,违反了一事一审诉讼原则,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可以另行分别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荣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旭